(2016)鄂0506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鹏、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厚明、沈华芳、杨小勇、李雲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厚明,沈华芳,杨小勇,李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908号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萧氏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鹏,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沈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厚明,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沈华芳,女,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杨小勇,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李雲,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鹏、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厚明、沈华芳、杨小勇、李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10736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鹏、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厚明、沈华芳、杨小勇、李雲的银行存款30107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