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守梅与李明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梅,李明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982民初5359号原告刘守梅。被告李明勇。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守梅与被告李明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兴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汶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