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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XX上诉陶正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陶正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正稳,男,1955年5月5日出生。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陶正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