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17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丽欣、白志辉与杨文义、腾晓艳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欣,白志辉,杨文义,腾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77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欣,女。申请执行人:白志辉,女。被执行人:杨文义,男。被执行人:腾晓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赤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杨文义名下房屋一处估价524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以评估价524000元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丽欣、白志辉申请对上述房屋继续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文义名下房屋一处在原拍卖价格524000元基础上降价20%即419200元继续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