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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闵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某乙,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始,被告人闵某乙租赁本市宝山区海江路XXX号,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闵某乙及参赌人员,缴获五名捕鱼机、无名赌博机、3D宝马(均为八联机)共7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卫某某、张某、民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闵某甲、万某某、王某甲、王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闵某乙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依法没收。闵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