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况莲与张灝,史红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况莲,史红涛,况守远,张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1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况莲,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兵,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俊良,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红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罗小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守远,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灏,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况莲因与被上诉人史红涛、况守远、张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8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况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况莲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况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96元,依法减半收取2398元,由上诉人况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江陵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