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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付中华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付中华,张洪妍,张宝江,张忠霞,张宝财,梁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付中华,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永兴村。被执行人张洪妍,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永兴村。被执行人张宝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永兴村。被执行人张忠霞,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永兴村。被执行人张宝财,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永兴村。被执行人梁玉华,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永兴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付中华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