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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汤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34号罪犯汤喜,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汤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汤喜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认为罪犯汤喜有违规行为,未积极履行全部罚金刑,且消费较高,并系累犯,应降低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0分。该犯系累犯;2016年1月该犯因在机台上抽烟被扣考核分1分;该犯2014年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喜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缴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且在年内有违反监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喜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