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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冬与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冬,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A栋201。法定代表人杜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冬,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昝晓晖,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58号。负责人刘广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冬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杜冬上诉称,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杜冬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与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冬等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虽然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冬的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但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只有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廊坊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义齐审 判 员  卢妍红代理审判员  宋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建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