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炳奎与蔚桂成、杨金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奎,蔚桂成,杨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吴炳奎,男,农民。被执行人蔚桂成,男,农民。被执行人杨金国,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