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冯春光、韩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冯春光,韩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巫丹,男,该行营业室客户经理。被告:冯春光,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韩小玲,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诉被告冯春光、韩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德宝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立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