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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留海与乔国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留海,乔国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乔留海,男,1957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国定,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乔留海与乔国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乔国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乔留海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