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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城、陈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城,陈献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790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宁光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帅兵,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金城,男,1975年6月27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陈献燕,女,1977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城、陈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城、陈献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城、陈献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