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575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小白桥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平。原告贾龙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