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刘某、济宁市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刘某,济宁市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耿某,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兖州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济宁市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祥和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叶某第三人王某,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