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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三骏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三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021号原告: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先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洪训,经理。原告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骏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4.00元,减半收取计1437.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164.00元,均由原告淄博沃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