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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陶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6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3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区分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2016年5月26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渝BXXX**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三角碑某火锅馆出发,沿着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往桥南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李家沱三角碑红绿灯处,被告人陶某逆向停靠并让其友刘某上车,并准备在逆行车道停放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两次酒精呼吸测试,其结果分别为144毫克/100毫升和129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将其带往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2016年5月3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陶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5毫克/100毫升。2016年6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陶某传唤到重庆市巴南区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违章记录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载人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