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支宏量与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宏量,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141号原告:支宏量,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47632。法定代表人:毛杨珍。委托代理人:何凡,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宏量诉被告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宏量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宏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宏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计币3720元,由原告支宏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