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1947号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郑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海东,居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金创,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炳义,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计4949元,由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