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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09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修某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芳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