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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