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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利,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30日被垫江县公安决定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利在垫江县行政服务大厅旁的XX经营部内复印资料时,趁被害人田某不备,盗走田某放在经营部电脑桌上的iPhone6splus手机1部。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22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利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