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马景贤、顾艳与崇安区广益义进食品商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景贤,顾艳,崇安区广益义进食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财保4号申请人:马景贤,女,194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顾艳,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崇安区广益义进食品商行,住所地无锡市通沙路88号(无锡天鹏食品城C区118号)。经营者:李晓强,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马景贤、顾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对被申请人崇安区广益义进食品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崇安区广益义进食品商行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马景贤、顾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崇安区广益义进食品商行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