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昌武与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武,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31民初972号原告:杨昌武,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惠水县摆金镇大华村村委会对面,组织机构代码:32200339-4。法定代表人:陈继周,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杨昌武与被告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昌武,被告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昌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其工程款6257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年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办公及培训场地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25793元。此外,被告另欠有原告工资2万元,经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欠款,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办公及培训场地是事实。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25793元也是事实。欠款2万元工资一事,系事实,但不应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此外,1.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按建设工程施工的行规,应扣留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被告现因经济困难,要求分期支付上述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办公场所及培训场地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19日进行验收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25793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625793元这一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撤回要求本院判决被告支付2万元工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被告要求扣留工程总价款的20%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答辩理由,原、被告事先未作约定,法律亦未有明文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经济困难,要求分期付款这一辩论理由,因其无端侵害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故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杨昌武工程款625793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五千零二十九元,由被告惠水惠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