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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宋广平、韩建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宋广平,韩建英,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伊法执字第0226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5549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9号街坊安厦家园第1-3层负责人王志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宏艳,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被执行人宋广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2月3日出生,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建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7月1日出生,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0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兴银鑫苑写字楼5楼法定代表人姜东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宋广平、韩建英、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广平、韩建英、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57.373371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广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路7号街坊九盛丽景花园5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合同编号2010-0019027)一套。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宋广平、韩建英、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广平、韩建英、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57.373371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138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广平、韩建英、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18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贺海燕审判员杜鹏程代理审判员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