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818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唐国斌,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董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