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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廖三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三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26号罪犯廖三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6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三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其他三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2008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廖三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廖三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廖三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廖三多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廖三多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三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0.5分,2015年10月因打架斗殴被扣2分。服刑期间近一年月均消费700余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廖三多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违规行为,有履行能力却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三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