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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张君召、郭爱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张君召,郭爱红,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7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3868778K。负责人:付晓,行长。被告:张君召。被告:郭爱红。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驻高新技术开发区玉清街与玉泉路口东南角玉清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郑度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张君召、郭爱红、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813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136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