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宜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亓明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亓明才,阜阳市亓氏建材有限公司,亓坡,亓明付,亓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宜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0204-8。被执行人:亓明才,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市亓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集东时大路东侧1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2095-0。法定代表人:亓明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亓坡,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阜阳市亓氏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亓明付,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亓靖,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宜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亓明才、阜阳市亓氏建材有限公司、亓坡、亓明付、亓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