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更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代克信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克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339号罪犯代克信,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柳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克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吕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惠盛、秦俊义,汾阳监狱民警刘世武、马宗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克信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代克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克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0月、2015年5月、10月、12月、2016年2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2016年4月(二次)获监狱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代克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代克信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