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A座6D。法定代表人苗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松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网城天创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城公司)诉被告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之间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包世星,被告之间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旭、马松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之间网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之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刘炫孜人民陪审员 李 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