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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庆生诉张守霞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庆生,张守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庆生,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蛟河市新站镇双旺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禚吉祥,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霞,女,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蛟河市漂河镇顺利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何庆生因与被上诉人张守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庆生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不离婚。其主要上诉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遗漏共同债务8万元没有分割;3、两个孩子我要抚养一个;4、蛟河新区一套房子没分割。张守霞辩称: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决离婚;8万元债务虚假的,一审没有证据;两个孩子都不同意他抚养;蛟河新区的房屋是经过他允许卖的,离婚起诉时已经不存在了。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张守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张守霞与何庆生离婚,两名婚生女均由张守霞抚育,何庆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并平均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守霞与何庆生于200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何嘉鑫(2004年12月15日出生),二女儿何嘉玥(2006年3月24日出生)。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蛟河市民主街实验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面积为69.45平方米房屋一座,牛10头。共有债权4万元。共有债务尚欠银行贷款26076.53元,欠张守霞父亲饲养牛的费用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守霞与何庆生共同生活期间,何庆生有殴打张守霞的行为,有照片及报警回执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张守霞要求与何庆生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守霞要求抚育两名婚生女的主张,因张守霞与何庆生的两名子女均为女孩,且两名孩子均出庭要求跟随张守霞生活,本着最大限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本院对张守霞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因何庆生没有固定工作,婚生女目前在城镇生活,故根据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张守霞要求何庆生每月支付给何嘉鑫、何嘉玥抚育费共计1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张守霞、何庆生均同意房屋作价14万元,房屋归张守霞所有,张守霞给付何庆生房屋变价款7万元;10头牛作价10万元,10头牛归张守霞所有,张守霞支付何庆生牛的变价款5万元。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因夫妻双方认可尚有张守虹所欠债权4万元,故何庆生、张守霞对张守虹所欠债权各享有2万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承认欠张守霞父亲饲养牛的款项4万元,尚欠银行贷款26076.53元,故66076.53元债务由张守霞、何庆生各负担一半。对于张守霞、何庆生主张的其他债务,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张守霞与被告何庆生离婚;二、婚生女何嘉鑫、何嘉玥由原告张守霞抚育,被告何庆生每月支付何嘉鑫、何嘉玥抚育费各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支付两名子女每半年的抚育费共计6000元,至两名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016年6月至12月的两名子女抚育费共计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三、座落于蛟河市民主街实验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面积为69.45平方米房屋及牛10头归张守霞所有,张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何庆生房屋及牛的变价款共计12万元。四、共同债权4万元(张守虹欠何庆生、张守霞借款),由何庆生、张守霞各分得2万元。五、共同债务66076.53元(欠张守霞父亲养牛款4万元、欠中国银行贷款26076.53元),由何庆生负责偿还33038.27元,由张守霞负责偿还33038.27元。二审期间,上诉人何庆生向本院提供欠据两张用以证明何庆生向其兄弟何庆永借款8万元,应予分割。经质证,被上诉人张守霞意见:不欠该款,是其兄弟之间造假。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庆生在一审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欠其兄弟何庆永8万元。且被上诉人张守霞否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张守霞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庆生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能支持。1、关于是否准许离婚。何庆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张守霞坚持离婚,原审确认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8万元欠款。因何庆生在一审时并未提供证据,且张守霞予以否认,该欠款事实无法认定,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孩子抚养。一审时法院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和父亲何庆生在一起生活,原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张守霞抚养并无不妥。何庆生可以根据孩子日后的成长和生活等情况,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4、关于蛟河新区一套房子分割问题。因该房屋在双方起诉离婚时已经出售他人,不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庆生的该项请求,不能支持。综上,何庆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庆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