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克兴与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兴,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109号原告:李克兴,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龙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兴与被告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兴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克兴负担。审判员 张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