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季思诉被告陈科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思,陈科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723号原告:季思,女,生于1987年9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文昌街8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09183989。被告:陈科宇,男,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水电安装,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延胜村1组52-2栋。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1105003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渝,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思诉被告陈科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季思承担。审判员 张维���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