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仝胜利与刘许可、顾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仝胜利,刘许可,顾芳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监1号原审原告仝胜利,男,汉族,成年。原审被告刘许可,男,汉族,成年。原审被告顾芳芳,女,汉族,成年。系刘许可之妻。原审原告仝胜利诉原审被告刘许可、顾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仝胜利与被告刘许可、顾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后被告刘许可又将该房产抵押于汝州农商银行,导致(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结果无法执行,应对(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克审 判 员 滕胜利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