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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丽军与郑月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军,郑月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1457号原告:吴丽军。被告:郑月英。原告吴丽军为与被告郑月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郑月英归还原告代偿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月英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原告吴丽军为被告郑月英向案外人单伟标借款6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郑月英、吴丽军均未履行归还借款及担保还款义务。为此,单伟标将郑月英、吴丽军诉至本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丽军代郑月英归还了单伟标借款60000元。2016年5月16日单伟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郑月英、吴丽军的起诉,同日,本院作出(2016)浙0825民初01213号民事裁定,准许单伟标撤回对郑月英、吴丽军的起诉。原告吴丽军代郑月英归还了借款后,但被告郑月英未履行偿还代偿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代偿款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月英偿还原告吴丽军代偿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郑月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