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6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魏洪明、张宇凌,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向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旺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