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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787号原告: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2号楼116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大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佳铮,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翔,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22号文蔚大厦4楼B6。法定代表人:安政军。原告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登公司)与被告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来文旅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连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湃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来文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湃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423.6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2874元(423.6万元*0.00005*143,自2015年9月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湃登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他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交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和“建筑专业方案设计”两阶段的设计成果。合同设计费总金额人民币952万元,其中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阶段设计费人民币108万元,建筑专业方案设计阶段人民币843万元。原告依约开展设计工作,完成并向被告提交了部分设计成果。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8月26日、9月10日三次致函被告,请求支付对应阶段的设计费并确认工作成果。被告在2015年9月10日的函件中对原告的工作成果予以书面确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支付设计费用和违约金的全部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天来文旅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服务合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工作量成果确认函、变更备案通知书。结合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1月,湃登公��(设计人)与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服务合同》1份,约定:……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工程名称: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2.2设计指标建设用地面积约总建筑面积约规定建筑面积约建筑高度或层数建筑覆盖率7.87公顷540000平方米390000平方米酒店188米以下;其余控制在100米下50%按以上指标内,设计人服务范围总建筑面积约540000平方米左右,其中地上商业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及住宅楼建筑面积约280000平方米左右;酒店:8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50000平方米左右,其中有地下商业,商业后勤,人防、停车库及设备用房等等。……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6A3规格装订、光盘1份2建筑专业方案设计6A3规格装订、光盘1份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951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伍拾壹万元整),其中①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收费为人民币108万元整②建筑专业方案设计收费为人民币843万元整。此费用包括上海来往常熟差旅费、邮费、长途电话传真、效果图、方案建筑模型,每阶段一式6份彩色A3图册,一套电脑磁盘的费用。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收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08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序号占总设计费%付费时间150%确定工作计划签定合同后7天内,收取此阶段设计费后开始设计工作230%完成第二次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汇报并经发包人审��通过及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20%提交最终概念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7天内,收取此阶段设计费后提交JPG/PPT/CAD格式的电子版文件二、建筑专业方案设计收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843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肆拾叁万元整),设计单价平均人民币15.61元/平方米。序号占总设计费%付费时间110%启动方案设计,收取此阶段设计费后开始方案设计工作230%完成方案设计的50%工作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及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收取此阶段设计费后提交CAD/PDF格式的电子版文件330%完成方案设计100%工作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7天内支付,收取此阶段设计费后提交CAD/PDF格式的电子版文件410%完成方案设计与施工图单位交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15%施工图单位提出意见并完善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65%施工图���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三、发包人在签署合约后7天内,支付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设计费的50%即上表一中第一期费用人民币54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给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取定金后即开始执行工作。……第七条违约责任:……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2014年11月21日,湃登公司向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名称为总体规划预付款,金额为54万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天来文旅公司向原告湃登公司出具《审计询证函-函证余额》,载明结欠原告湃登公司540000元,原告湃登公司予以确认。2015年1月9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原告湃登公司向被告天来文旅公司发出《“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工作量成果确认函》1份,主要内容为:自2015年2月11日我司最后一次递交贵司“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方案设计成果至今已时隔半年有余,根据双方于2014年11月签订的“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合同和第7.1条和7.2条有关项目停缓建的说明条款,特此提请贵司按照我司自2014年7月以来已经完成并提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设计费。一、我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情况的梳理:1.项目地块的说明“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位于羿家路北侧,用地面积:7.8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业态含商业、超高层酒店、住宅等综合体。2.设计服务内容说明上述地块项目,在设计过程中根据业主要求,在建筑概念至方案阶段均进行两轮以上多方案调整,并由我司设计总监和主创澳洲资深建筑师JohnDenis和Morgencrokill等组成设计团队亲赴重庆和常熟,多次参加设计阶段会议汇报设计工作,由此我司产生的大量工作成本。3.提交设计成果情况·2014年7月31日提交第一轮“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阶段成果,提交文本3套;·2014年8月15日提交第二轮“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阶段成果,提交文本2套;·2014年9月05日提交第三轮“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阶段最终成果,提交文本2套;·2014年10月20日提交第一轮“建筑专业方案设计”阶段成果,提交文本3套;·2014年11月06日提交第二轮“建筑专业方案设计”阶段成果,提交文本2套;·2014年11月20日提交第三轮“建筑专业方案设计”阶段中期成果,提交文本3套;·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16日,我司就“常熟南部新城控规方案”进行���轮设计调整,提交文本3套(此部分工作不在合同范围内)。·上述提交的设计成果均已得到贵司认可,恳请贵司就上述提交设计成果内容于右下方空格上盖章签回,认可上述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按合同规定对设计费申请给予确认并尽快落实。被告天来文旅公司在上述《“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工作量成果确认函》上盖章,盖章处有打印文字“我司认同并接受上述阶段之所有设计成果”。本院认为,原告湃登公司与深圳天来实业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被告天来文旅公司概况承受)签订的《常熟天来城市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完成了“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阶段”80%的设计工作及“建筑专业方案设计”40%的设计工作,被告对工作量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为423.6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23.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2874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天来文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23.6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湃登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30287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43711元,由被告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43711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金连涛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