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黄树青与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青,谢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89号原告:黄树青。被告:谢平。原告黄树青与被告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树青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树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树青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