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5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被告人黄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勇无证驾驶赣C×××××面包车在本市今日酒店附近与一小车发生碰擦事故,因协商未果,被告人黄勇驾车沿老105国道往围里方向逃跑,当行至河洲街道太阳社区二都周家路段时,面包车与一名中年女子(身份尚未查明,简称“无名氏”)骑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无名氏女子当场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勇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无名氏因重大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勇一直在现场,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勘查完现场后遂将其带回大队进行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截图照片,鉴定意见,涉案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认尸通告,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勇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华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