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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绮雯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乌飞视觉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绮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乌飞视觉摄影工作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234号原告:张绮雯,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乌飞视觉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大道40号。经营者:李俊鸿,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张绮雯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乌飞视觉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开庭前向原告张绮雯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张绮雯于2016年8月19日9时00分到本院一号法庭参加本案开庭审理。2016年8月19日,原告张绮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绮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绮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绮雯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