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332号原告: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昕,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209244410,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望柯村4幢602室。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