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刘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66年4月20日生,马××新区煤焦化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837.8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