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旭刚与孙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刚,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刚。被执行人孙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旭刚于2016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