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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杰伟与陈展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展宏,何杰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展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杰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上诉人陈展宏因与被上诉人何杰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展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