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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与金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金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被执行人:金丽华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8072.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波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