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罗荔、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罗荔,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法定代表人刘荐。被执行人罗荔。被执行人谢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罗荔、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3���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3415.87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暂不宜处置且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罗荔、谢君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