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昭,蒲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易传昭,男。被执行人蒲荣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蒲荣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执28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陈 志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