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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昭,蒲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易传昭,男。被执行人蒲荣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蒲荣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执28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陈 志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