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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86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