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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白铁生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1,白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011号申请人:白x1,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白x2,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2016年8月23日,申请人白x1、白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赵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罗儿胡同x号,其中:(房号1北房1间,建筑面积:12.4平方米;房号2北房3间,建筑面积:52.1平方米;房号3北房1间,建筑面积:12.4平方米;房号4北房3间,建筑面积:24.5平方米;房号5东房3间,建筑面积:49.7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51.1平方米,产权证号:西城字第xx号)上述房屋产权由白x1占45%份额、白x255%份额共同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x1、白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白x1、白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旋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